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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环保局原正副局长受贿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5-05-05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嘉兴市海盐环保局受贿系列案件近日有了结果,4月30日,原正副局长朱晓芳和殳乃峰宣判,朱晓芳获刑十一年,殳乃峰获刑十年六个月。

      海盐县环保局承担着县级权限范围内的环保建设项目审批及上级审批项目的初审工作,有些企业为求审批“进度快点”和“尺度宽点”,想方设法疏通关系。作为环保局正副局长的朱晓芳和殳乃峰因为没能抵挡住“糖衣炮弹”的进攻,双双落马。

      朱晓芳出事,在海盐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据了解,他是个工作能力很强的领导,先后担任过海盐县人大秘书、人大副主任、开发区党委副书记、澉浦镇党委副书记、环保局局长等多个岗位,一路平步青云。

      法院审理查明,朱晓芳受贿的最早的一笔发生在2006年,朱晓芳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了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所送的商场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000元。在开了这个口子以后,在2007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朱晓芳又相继收受了王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和折合人民币6000元的超市卡。当然,这钱也不是白拿的,朱晓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在用地调整、土地置换、环保执法检查等过程中为王某公司谋取了利益。

      实际上朱晓芳主要的受贿行为发生在他担任澉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期间。2011年至2012年间,他先后3次收受了浙江某港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和副总经理姜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7万元,并在建设用地整体验收、土地证延期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除此之外,2014年1月,在担任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朱晓芳收受浙江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送飞利浦空气净化器1台,计价值人民币2898元,并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建设、环保执法检查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晓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303898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朱晓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飞利浦牌空气净化器1台,予以没收;贿赂款人民币30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而在殳乃峰受贿案中,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时任海盐县环保局副局长的殳乃峰,先后4次收受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先后2次收受海盐县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收受海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在环境管理、环保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利。经过审理,海盐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殳乃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贿赂款人民币16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前,海盐县环保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海明、生态科原科员张健、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亚伟、环境监察大队原工作人员平昊飞等4人,分别被海盐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嘉兴中院二审均维持原判,并已经生效。